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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深圳市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申请指南

时间:20/04/2018 发布者:深圳印协

详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资金申报栏:
http://zj.szjmxxw.gov.cn/sfwweb/ywgl/ywblzn.aspx?tbsmid=&batchId=729

一、支持领域

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对现有设施、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,重点支持智能制造、绿色制造、服务制造、时尚制造、安全制造等五大发展方向;支持智能化工厂、数字化车间、工业互联网改造建设,支持节能节水技术改造,支持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淘汰落后设备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等。

二、设定依据

(一)《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(2017—2020年)》(深府办〔2017〕22号)

(二)《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》(深府办规〔2017〕9号)

三、资助标准及方式

(一)资助标准

支持数量:有数量限制,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。

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,按照不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(以发票时间为准)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%给予资助,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
技术改造投入主要包括生产、检测、研发设备及工器具,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、改造与安装工程费,对生产环境的进行改造的建筑工程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(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)。

(二)资助方式

无偿资助,自愿申报、专项审计、社会公示、资助机关审定。

四、申报条件

(一)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(含深汕特别合作区,下同)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;

(二)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;

(三)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、省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,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;

(四)按《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》(深经贸信息规〔2017〕3号)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(http://jgxmdj.szjmxxw.gov.cn/Client/Login.aspx)中备案;

(五)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,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、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。

五、申请材料

(一)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)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://www.szjmxxw.gov.cn在线填报申请书(样表见附件2),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;

(二)营业执照(副本)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(营业执照印有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的,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) (复印件,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;

(三)上年度国税及地税的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(复印件,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;

(四)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复印件,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,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,应提交①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,②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《资产负债表》、《利润表》、《现金流量表》(法定代表人、财务负责人签字,盖公章);

(五)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(备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);

(六)项目投入明细清单(模板见附件2,具体发票、付款凭证、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,留待审计环节核对);

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,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;一式两份,A4纸正反面打印/复印,非空白页(含封面)需连续编写页码,统一采用绿色封皮,装订成册(胶装)。

六、申请表格

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://www.szjmxxw.gov.cn/在线填报。

七、申请受理说明

(一)受理机关: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。

(二)受理时间:

1.网络填报受理时间:2018年4月16日9:00至2018年5月15日17:00 (注: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,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);

2.书面材料受理时间:2018年4月16日9:00至2018年5月21日17:00(工作日);

备注:一个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。

(三)项目申报咨询电话:83988673,83988676,83988675,88101037,88103941;

项目备案咨询电话:88101083。

(四)受理地点: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。

八、申请决定机关

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。

九、办理流程

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――申请人网上申报――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――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组织初审――专项审计――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――社会公示――下达资金计划――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——市经贸信息委拨付资助资金。

十、办理时限

分批处理。

十一、证件及有效期限

证件:批准文件。

有效期限: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,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。

十二、证件的法律效力

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。

十三、收费

无。

十四、年审或年检

无年审。

十五、注意事项

(一)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,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。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,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。

(二)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、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,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,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取消资助,多次出现误差的,将列为“不诚信企业”,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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